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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机事项清单
索引号: tanchenggtj/2019-0000238 公开目录: 抽查清单 发布日期: 2019-11-08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序号

事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责任单位
备注
1
对测绘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   1.《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02年8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令)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09年3月国测管字[2009]13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 不定期对领取测绘成果的大宗用户进行保密检查,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市有关监督检查工作部署,不定期开展全面或专项监督检查。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抽查内容:(一)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资质资格符合情况,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
     (二)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履行合同、诚信经营等市场诚信情况。
     (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成果质量、汇交、保密管理情况等。
     
2
矿产开发监督管理   1、《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 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的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抽查内容: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3、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
     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6、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界桩、标识、标牌设立情况。
     7、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8、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
     9、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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