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乡镇部门信息公开 >> 权责清单 >> 正文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奖励类)
[ 索  引  号 ] tanchenggsj1/2018-000007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11-21 [ 公开日期 ] 2018-11-21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3713220804301 对检举产品质量问题举报的奖励 1.《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订)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1年10月财行〔2001〕175号)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第七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颁发。”
 3.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文):“……依法组织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登记注册各类有形市场;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三、(七)…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市场管理科、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公平交易局
不予公开 0 2个,低 建议县政府制定举报奖励相关规定
2 3713220804302 对检举揭发市场经营者、执法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和协助查处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1.《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通过、1997年10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第七条:“对促进集贸市场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对检举揭发市场经营者、执法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和协助查处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文):“……依法组织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登记注册各类有形市场;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单位和个人 市场管理科 不予公开 0 2个,低 建议县政府制定举报奖励相关规定
3 3713220804303 对举报无照经营行为的奖励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国务院令第370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文):“……依法组织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登记注册各类有形市场;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单位和个人 市场管理科、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不予公开 0 2个,低 建议县政府制定举报奖励相关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