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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索  引  号 ] tanchenggsj1/2024-000007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公开日期 ] 2024-07-10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依据《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制定了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强化计量监管,提高我省计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山东省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1抽样

1.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1.2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抽样范围

抽样产品种类包括具有计价功能的,最大秤量不大于30kg,准确度等级为中准确度等级( )的电子计价秤或价格标签秤,产品常见型号为:ACS-3、ACS-6、ACS-15、ACS-30。

1.4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表1电子计价秤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称量性能

GB/T 7722

2

除皮称量检验

GB/T 7722

3

偏载检验

GB/T 7722

4

鉴别力检验

GB/T 7722

5

重复性检验

GB/T 7722

6

蠕变检验

GB/T 7722

7

回零检验

GB/T 7722

8

倾斜

GB/T 7722

9

静态温度

GB/T 7722

10

温度对空载示值的影响

GB/T 7722

11

湿热、稳定状态

GB/T 7722

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标准依据

GB/T 7722 电子台案秤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异议复检

本细则中确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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