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0113-09_Z/2017-1225001 | [ 文 号 ] | 郯建管发[2017]3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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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7-12-25 | [ 公开日期 ] | 2017-12-2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企业,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驻郯项目部:
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全县建筑市场秩序逐步得到规范,建筑市场总体运行状况良好。但是,从细部管理上,还存有现场项目经理人证不符、违法分包、违规转包等现象,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为严肃建筑行业监管纪律,强化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规矩意识,规范责任主体市场行为,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标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规定,现就整顿和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范围
凡是在郯城县范围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二、整顿事项
(一)项目发包。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指定供应。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或直接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和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肢解发包:
1、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
2、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
(二)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1、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
(2)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
(4)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分包,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
2、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2)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劳务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执业人员行为。严禁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工程施工阶段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理人员、专业分包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中标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除辞职或者被单位除名的、确因健康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力被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被依法吊销资格证书、降低资格等级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因涉嫌违法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外,不得随意更换。
(四)监理单位行为。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加强施工现场监理,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进行现场监理。
三、几点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建筑行业活动。
二是切实抓好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完善施工现场各项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严格按标准规范做好施工中各项工作。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整改不到位或不及时的,县住建局将对其下达联管联控通知单,并对其市场准入和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对严重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企业或个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顶格处罚、通报批评,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市住建局,申请对其资质给予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的吊销,直至将其清出郯城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