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mzj/2018-000004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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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8-10-10 | [ 公开日期 ] | 2018-10-10 | [ 有 效 性 ] |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2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郯政发〔2015〕18号)有关规定,对已投入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自2015年起连续3年在省级财政给予运营补助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给予360元、600元和1200元的运营补助。2018年发放养老机构运营县级补助资金50.472万元。
郯城县民政局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