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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慈善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 ] tanchengmzj/2020-000003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2-28 [ 公开日期 ] 2020-02-28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为规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做到集体决策、科学高效、使用规范、合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慈善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和《临沂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慈善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县应急管理局、郯城慈善总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县委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依法有序开展接收捐赠工作,高效规范使用捐赠款物。

第二条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捐赠物资,郯城慈善总会负责接收捐款。捐赠款物全部用于我县及对口支援湖北省黄冈市等疫情防控定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与疫情防控工作密切相关单位的疫情防控。

第三条县委领导小组(指挥部)统筹全县接收捐赠的资金、医疗物资、防护用品等重点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

县应急管理局、郯城慈善总会应将每日接收和上缴的捐赠款物(县本级款物,不含上级拨付)上报市慈总会(上报表格经领导签字并盖章,同时上报电子版),再由市慈善总会汇总报市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医疗物资保障组,严禁违规截留、挪用。

第四条县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医疗物资保障组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对接医院等最终使用单位需求,定期收集整理急需物资清单,明确物资型号、规格、数量等需求,主动对外发布,引导捐赠人按照疫情防控需要进行捐赠。

第五条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须经集体决策,按程序审批。

2月3日12时以前接收资金的分配使用,应根据全县疫情防控需要和县对口支援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需求,由县委领导小组(指挥部)提出分配方案,统筹调拨使用。郯城慈善总会将自2月3日12时起接收的疫情防控资金,每3天向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指定账户汇集一次,全部用于支持湖北地区疫情防控,重点支持黄冈市。

物资的分配使用,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医疗物资保障组批准,物资分配情况应及时向县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定向援助湖北省黄冈市的物资,要简化发放程序,尽快直接拨付,精准对接送达物资,分配拨付情况应及时向县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履行备案程序。

第六条分配使用计划按程序报经签批后,由医疗物资保障组通知办理调拨事宜。无特殊情况,县应急管理局、郯城慈善总会接到分配计划后,原则上3天之内要将疫情防控捐赠款物分配到位。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接收捐赠款物项目档案制度,对捐赠款物的使用计划、审批文件、分发明细、完成情况等进行台账管理,并及时归档。

第八条县应急管理局、郯城慈善总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公布捐赠信息,将受捐赠情况、资金支出和物资分配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在疫情结束后发布捐赠物资接收使用整体情况报告。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慈善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防控结束后自行废止。

县委新冠疫情处置工作领

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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