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安全生产 >> 管理信息 >> 正文
以案释法立案-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案
[ 索  引  号 ] tancheng130/2026-0001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07 [ 公开日期 ] 2026-05-07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现将今年以来我县查出的1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4日,按照全市联动性执法计划要求,市执法支队带队,联合沂河新区执法人员、安全专家、郯城县应急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郯城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对山东锦晟浩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1、生产车间东侧除尘器未设置无火焰卸爆装置。2、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3、企业未提供与园区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

处罚结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以上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8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综合类第18号A裁量阶次,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项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鉴于该行为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四项,《山东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5号规定,给予该企业不予处罚;第3项行为经调查,出租方某某有限公司已提供安全管理协议。

案例分析: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教育、严格执法检查与监督、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推动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加强社会共治与舆论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达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目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