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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八-赣州某木材加工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索  引  号 ] tanchengajj/2025-000003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2 [ 公开日期 ] 2025-05-12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案例八

某木材加工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01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3日,赣州市大余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某木材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规定,该条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该厂下达了《责 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搜集固定有关资料证据,对该厂厂长等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确认有关违法 事实。

02

处理结果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并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52项规定,大余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评析

火花探测消除装置是一种集成了探测、报警和消除功能的系统,旨在预防因火花引发的火灾事故。本案中,该厂未及时消除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这一重大事故隐患,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仅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经营,还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威胁。通过对该厂进行处罚,有利于推动粉尘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在源头上下功夫、强措施,把各类安全隐患化解在源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莫让“隐患”成“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0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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