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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五-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索  引  号 ] tanchengajj/2023-000017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6 [ 公开日期 ] 2024-07-16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以案释法案例五

——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一、[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事 由: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二、[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1日,郯城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临沂宏都建陶有限公司利用无人机开展非现场巡查执法时发现:1、杭州古格科技有限公司在临沂宏都建陶有限公司仓库房顶安装太阳能光伏板,检查时仓库房顶2人(王××、吴××)无证进行高空作业,安装太阳能光伏板。针对以上内容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鲁临郯)应急现决〔2023〕282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撤出无证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使用无证高空作业人员,《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临郯)应急责改〔2023〕282号要求该公司于2023年10月21日前整改完毕。执法人员对以上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班组长张××、员工王××、吴××进行了询问,采集了各类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三、[处理理由及结果]

杭州古格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教育培训类第97条第2裁量档次,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本案已结案。

四、[法律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五、[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部分住宅小区、厂区、高层建筑以及一些不易察觉的地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取证难度大,发现不及时。为解决隐蔽违建这一难题,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航拍技术深入腹地,进行空中巡查航拍,实现高效清理整治。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他们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并取得相应资格,实行严格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本案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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