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ajj/2023-000011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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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5-09-10 | [ 公开日期 ] | 2023-09-0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根据《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专项整治的方案》文件要求,现选择1起典型案例通 报如下:
临沂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8日,郯城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临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项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在生产车间进行电焊作业。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员工项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电焊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8月28日对临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案例分析】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不能只停留在抓现行上,对在追溯期内的应查尽查,应罚尽罚,督促企业依法依规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把特种作业领域的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达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