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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ajj/2018-000005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11-14 [ 公开日期 ] 2018-11-14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安监办,郯城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局各科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管理工作,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9年度全县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零售市场流通秩序。

(一)总量控制原则。依据各乡镇人口分布情况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做到既方便群众购买,又便于安全监管,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现象。

(二)专店经营原则。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烟花爆竹的工商营业执照,方能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方便群众原则。每个社区保证至少有一家烟花爆竹点,方便群众就近购买。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控制在400家以内。郯城街道城区内(已设禁售街道除外)规划25家零售专店(零售点应设在城乡结合部等远离城镇中心的安全位置),每个乡镇驻地规划3-10家零售专店,每个社区规划2-3家零售专店(具体数量见附件1)。

(一)以下地点划定为禁售烟花爆竹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2、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0米范围内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3、公园、林地等重点防火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4、学校、体育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

5、住宅小区内。

(二)城区以下道路划定为禁售烟花爆竹区域

东西向:

1、人民路:从文明路路口至兴郯路路口

2、北环路:新汽车站路口至郯西路路口

3、古城路全线

4、朝阳路全线

5、团结路:郯东路路口至郯西路路口

6、建设路:从文明路路口至郯西路路口

南北向:

1、郯东路:北大出口至南灯塔

2、郯中路人民广场至皇亭路

3、郯西路全线

三、核发证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申办工作,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核查,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一)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心智健全,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应设置在民用建筑专门商铺,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二楼以上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镇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不小于2米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店面内烟花爆竹存储量不超过50箱或1500Kg;烟花爆竹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距墙至少保持在0.45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堆垛存放时,地面要设置30cm高的垛架,并铺以防潮材料;

(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销售场所应张贴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搬运管理制度等;

(六)销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不得住宿,不得有生活设施,照明要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电线绝缘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七)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同时,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从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许可有效期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应退回进货的单位集中存放,严禁从事异地销售;

2、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冒用、伪造、转让有关证照;

3、严禁销售非法、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不得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和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B级烟花爆竹产品;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场所以外摆摊设点销售,严禁占道经营、走街串巷及在集贸市场集中销售烟花爆竹;

5、严禁从事批发活动;

6、经营单位严禁超期经营;

7、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四、申办流程

(一)单位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安监办提出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口头或书面)。

(二)现场核查。由所在地安监办指派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乡镇驻地和城区零售点由县局工贸科指派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提出书面核查意见并签字,加盖乡镇安监办公章。

(三)参加知识考核。现场核查合格的,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参加培训机构举办的安全培训,并经安监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四)审核发证。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经营现场及知识考核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说明不予发放的理由。

五、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销售场所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现场照片两张(附件3);

6、安全经营承诺书(附件4)。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20日至11月25日)

召开各安监办负责人会议,传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通知,布置安排具体工作。安监办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深入住户开展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宣传、调查摸底和接受申请单位的报名工作。

(二)现场核查阶段(11月26日至12月16日)

乡镇安监办(县局工贸科)按照发证条件组织对提出申请的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经审查,符合经营安全条件,同意申请办理”的意见,并加盖安监办公章。

(三)审核发证阶段(12月17日至12月28日)

申请人将所有申报材料报县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窗口将对上报材料、经营现场及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要求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安监办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明确烟花爆竹经营新一轮许可工作的要求,告知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督促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单位抓紧办理换证手续,并组织力量及时做好现场核查,确保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标准,切实把好准入关。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中内容填写必须完整、规范、准确,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自被发现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零售单位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自被取消经营(零售)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加强颁证后的安全监管工作。将换发证工作与打非治违工作结合起来,凡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坚决予以依法打击。凡经营期内有非法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附件1:烟花爆竹零售点规划布点控制数

附件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3:零售网点周边安全距离平面图及安全条件说明

附件4: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承诺书

郯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9日

附件1

烟花爆竹零售点规划布点控制数

序号

单位名称

拟布点数

社区

驻地

总和

1

郯城街道城区


25

郯城街道城外

30

10

40

2

马头镇

24

10

34

3

重坊镇

17

4

21

4

李庄镇

33

10

43

5

杨集镇

18

4

22

6

高峰头镇

21

4

25

7

港上镇

16

4

20

8

庙山镇

17

4

21

9

胜利镇

16

4

20

10

花园乡

21

4

25

11

红花镇

17

8

25

12

泉源乡

21

4

25

13

归昌乡

21

4

25

14

马陵山景区管委会

6

3

9

15

新村银杏产业园开发区

13

5

18


合 计

291

82

398

备注:城区范围为东至东外环,西到兴郯路,南至南外环,北至郯薛线(北大出口)

附件2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烟花爆竹

经营(零 售)许可证

申 请 书

□新办证 □换证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郯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

2.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7.“经营条件”审查意见栏由乡镇安监办(县局工贸科)根据审查情况填写,其余栏目由申请单位填写。

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经 济 类 型


联系电话


经营方式

专店[ ] 专柜[ ]

场所实际面积


经营场所

所有权

自有[ ] 租赁[ ] 承包[ ]

从业人员

其中

安全管理人员

销售人员

申请

经营范围

烟花类[ ]

产品分级

C[ ] D[ ]

爆竹类[ ]

产品分级

C[ ]

申请意见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核查

人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现场核查

意见

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许可经营

范 围

烟花类[ ]

C[ ] D[ ]

爆竹类[ ]

C[ ]

政务大厅窗口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许可证颁发

机关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附件3

零售网点周边安全距离平面图及安全条件说明

烟花零售点位于

,房屋结构为(砖混或钢筋混凝土),面积为平方米,相邻50米范围内(有)(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100米范围内(有)(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

附件4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承诺书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不发生烟花爆竹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本经营点向全社会郑重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自律,规范经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安排专人负责、专柜销售,销售人员持证上岗。销售场所配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

三、规范进货渠道,只向本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私自进货,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四、在指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沿街摆放,不到集贸市场摆摊或走街串巷流动销售。不在公众场所和经营场所50米以内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涂改、出借、转让。

六、自觉接受安监局、公安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安全检查,对提出的安全隐患按照要求及时加以整改,确保安全经营。

七、如有与上述承诺不符的行为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本单位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处罚,请全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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