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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办事指南
[ 索  引  号 ] tanchengwgxj/2020-000009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03 [ 公开日期 ] 2020-09-03 [ 有  效  性 ]

1、受理地点及时间:文体中心楼A楼331室郯城县文物局社会文物保护管理科;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2、受理条件:(一)必须有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二)修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三)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四)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五)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修缮工程设计单位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修缮方案及相关图纸、技术资料。

4、流程:(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现场考察; (三)组织专家论证; (四)经审查同意的,报市政府核定公布,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报山东省文化厅、国家文物局审核。

5、咨询方式:电话咨询6222450电子邮箱:tcxwwk@163.com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监督投诉方式:文化和旅游局投诉电话:0539—6222450

电子邮箱:tcwgxj@126.com

8、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文体中心楼A楼331室郯城县文物局社会文物保护管理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关于同意xxxx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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