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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的公告
[ 索  引  号 ] tanchengslscj/2019-000020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9-10-12 [ 公开日期 ] 2019-10-12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郯城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并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工程

1.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堤防工程保护范围为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边界线以外一定的区域。沂河、沭河、城河(武河)、分沂入沭水道和邳苍分洪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侧堤脚外侧5米护堤地以内的所有区域,保护范围为堤防管理范围外100米。其他中小型河道及四条干渠(窑上干渠、李墨干渠、马头东干渠、马头西干渠)堤防管理范围均为两岸河流迎水侧顶部(堤防)外侧5米护堤地以内的所有区域,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50米。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和树木,设置行洪障碍物;

(三)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

(四)开挖窖井,垦堤种植;

(五)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和垃圾等;

(六)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3.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水库工程

1.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黑龙潭水库、联伍水库、围山水库、庵姑涧水库(一)、庵姑涧水库(二)、鹁鸽涧水库、黄圈水库、跑马岭水库、前尚寺水库、会师水库和大旺水库的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坝端外3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外1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外250米的区域。

2.大坝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3.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以及从事其他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三、水闸工程

1.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江风口分洪闸管理范围为工程建筑物的覆盖范围外上、下游各300米,左、右岸各50米,沂河960米封闭堤及内外各5米护堤地。

刘家道口节制闸管理范围为上游800米,下游500米,两侧至堤防护堤地。

彭家道口分洪闸管理范围为上游500米,下游500米,两侧至堤防护堤地。

保护范围:江风口分洪闸保护范围为工程建筑物管理范围上、下游各外延100米,左、右岸各外延20米,沂河960米封闭堤管理范围外100米。

刘家道口节制闸、彭家道口分洪闸管理范围外延200米。

2.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3.在水闸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闸运行和危害水闸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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