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5-000009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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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5-04-03 | [ 公开日期 ] | 2025-04-1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的畜禽养殖场(户)朋友们:
你们好!近年来,郯城县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在保障食物安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畜禽养殖场(户),未能按规范做好畜禽粪污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工作,存在过度灌溉、乱堆乱放甚至违法直排污染环境现象,影响河流水质和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群众反映强烈。
为引导广大畜禽养殖场(户)正确处理养殖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的关系,避免因环境违法接受处罚,造成自身经济损失,现将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告知你们,请广大畜禽养殖场(户)严格遵守,共同守护绿色家园。一、要按规范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畜禽养殖场(户)要采用生态养殖模式,并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防雨、防渗漏、防外溢。如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但要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明确双方污染防治责任。二、严禁偷排、直排畜禽粪污。畜禽养殖场(户)要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等废弃物。未经有效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如弃置于荒山、荒地、河堤、沟渠、坑塘等处,或者直接排入河道、水库等。禁止露天堆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要按规定做好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资源化利用根据不同消纳环境应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等相关规定。要规范灌溉行为,防止因不规范灌溉、过度灌溉造成二次污染。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要确保治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要按规范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台账。规模养殖场要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要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明确粪污去向。畜禽养殖场(户)朋友们,为了确保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请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工作,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如果您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遇到任何困难或问题,请与县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分局固化科电话:0539-6229021),我们将竭诚做好服务和指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