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18-000003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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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8-07-31 | [ 公开日期 ] | 2018-07-3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郯环罚字[2018]133号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郯城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朝晖地址:郯城县郯东路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24964227E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郯城县环保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回执、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件、负责人/被询问人身份证复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环罚告字[2018]1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我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18]46号)第46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缴至指定银行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临商银行郯城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郯城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郯城县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