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生态环境 >> 环境违法行为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郯环罚字[2017]第113号
[ 索  引  号 ] 0125-10_C/2017-083101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8-31 [ 公开日期 ] 2017-08-31 [ 有  效  性 ]

郯环罚字[2017]第113号

山东华星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洋鑫 地址:李庄镇杨屯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5871774884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郯城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临沂市环保局通报的违法行为行进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临沂市环保局通报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郯环罚/听告字[2017]1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我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函[2013]736号)第104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缴至指定银行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临商银行郯城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郯城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郯城县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