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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不罚〔2026〕5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125/2026-0002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06 [ 公开日期 ] 2026-05-11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不罚〔2026〕5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乔氏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汉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92997905

地址:郯城县郯城镇南泉村东

2026年4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6〕0013号)中显示,2026年3月16日你单位烧成窑排放口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日均值为101mg/m³,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限值为100mg/m³,超标0.01倍。

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6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宋学明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乔氏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乔氏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内容。

6、《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6〕0013号)和废气排放口3月16日在线数据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6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026年3月16日二氧化硫浓度日均值超标情况。

7、验收比对检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照片、校准记录、维护记录等材料复印件1宗;提取时间:2026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乔氏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出具的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性。

8、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和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9、临沂乔氏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线历史数据1份;提供时间:2026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3月17日在线数据正常。

10、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6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11、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6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2、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以 《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不罚告〔2026〕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第一款七项,你单位常规污染物单个因子超标不足0.1倍,且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要按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培训,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兰陵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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