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125/2026-0000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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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4-02 | [ 公开日期 ] | 2026-04-0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6〕5号
当事人姓名:高鹏飞
身份证件号码:372***************
住址:山东省郯城县郯东路165号3单元401室
工作单位:临沂永昇高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任职的临沂永昇高科技创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3000吨高纯石英砂及年产150吨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酸化工序新增17个酸化池正在进行酸化作业,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喷淋+酸雾吸收塔”装置正常开启,未进行验收。经我局调查,你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2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7张;拍摄时间:2025年12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1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高鹏飞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永昇高科技创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所任职的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信息。
5、当事人高鹏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6日;提供人:高鹏飞;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6、《临沂永昇高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高纯石英砂及年产150吨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永昇高科技创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3000吨高纯石英砂及年产150吨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批复内容。
7、《临沂永昇高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高纯石英砂及年产150吨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批建内容变动情况排查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永昇高科技创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3000吨高纯石英砂及年产150吨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新增17个酸化池属于重大变动。
8、《临沂永昇高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高纯石英砂及年产150吨尾矿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永昇高科技创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年产3000吨高纯石英砂及年产150吨尾矿综合利用项目一期验收时未对新增的17个酸化池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进行验收。
9、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6〕5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壹佰零玖元整(¥52109.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兰陵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