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125/2026-0000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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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4-02 | [ 公开日期 ] | 2026-04-0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永昇高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俊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CQQXEA5C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经济开发区郯马路66号
2025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3000吨高纯石英砂及年产150吨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酸化工序新增17个酸化池,属于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2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7张;拍摄时间:2025年12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1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郭学锋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永昇高科技创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永昇高科技创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内容。
6、《临沂永昇高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高纯石英砂及年产150吨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永昇高科技创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3000吨高纯石英砂及年产150吨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批复内容。
7、《临沂永昇高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高纯石英砂及年产150吨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批建内容变动情况排查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永昇高科技创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3000吨高纯石英砂及年产150吨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新增17个酸化池属于重大变动。
8、《关于17个酸池的投资情况说明》1份;提供时间:2026年1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永昇高科技创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新增17个酸化池总投资额。
9、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6年1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10、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6年1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1、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捌拾壹元整(¥24381.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兰陵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