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6-000001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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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2-04 | [ 公开日期 ] | 2026-02-0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不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知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知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7DXGX80D
地址: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建设路与西环路交汇处向西300米
2026年1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贵金属化合物及催化剂生产项目和废汽车三元催化剂拆解项目、含贵金属一般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检查时生产设备尚未安装完成,不具备生产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尚未报送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1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6年1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1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王健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知林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1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知林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内容。
6、贵金属化合物及催化剂生产项目和废汽车三元催化剂拆解项目、含贵金属一般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知林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7、设备购买发票5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知林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生产设备投资额。
8、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6年1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9、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6年1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0、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1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以 《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不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临府执监发〔2023〕4号)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序号9,你单位该项目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批先建”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且已主动停止建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完善环评手续,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兰陵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