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生态环境 >> 环境违法行为 >> 正文
临环(郯城)不罚〔2025〕8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5-000014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9 [ 公开日期 ] 2025-12-19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不罚〔2025〕8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双盈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948HY46B

地址:临沂市郯城经济开发区枫美路西段丝路云公司东门对过

2025年10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密闭厂房中3条流延膜生产线正常生产,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进入到“水喷淋+电补除油+活性炭+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废气处理装置风机正常开启,光氧催化箱控制电源未开启。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9张及视频1份;拍摄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金枝进行调查询问。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及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双盈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年产5000吨流延膜项目为报告表项目及该项目流延膜生产线废气治理设施环评批复要求。

5、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证据材料(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书、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通知书、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发票等证据);证明内容:当事人已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按时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双盈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8、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9、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不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鉴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是首次被发现且应受到的处罚金额不足5 万元,已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要加强对相关人员培训,按照规定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兰陵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