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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2025〕33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5-000013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20 [ 公开日期 ] 2025-10-20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5〕33号

当事人姓名:田夫现

身份证号码:******************

住址:郯城县中央华庭小区35号楼二单元601室(户籍所在地郯城县花园镇田哨村38号)

根据郯城县人民检察院郯检刑行意〔2025〕36号《检查意见书》,我局于2025年7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郯城县人民检察院郯检刑行意〔2025〕36号《检查意见书》制作时间:2025年7月7日;提供单位: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证明内容:你处置的固体废物中,被依法查扣的废水性环保糊盒胶72桶1800kg,废油墨11桶150kg,废树脂2桶30kg属于危险废物,共计1980kg。

2、陈存豪讯问笔录(第一次) 制作时间:2024年7月24日-7月25日;提供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证明内容:陈存豪非法提供给你进行处置的废水性环保糊盒胶、废油墨、废树脂等危险废物种类、规格、重量。

3、田夫现讯问笔录(第四次) 制作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证明内容:你无危废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非法处置废水性环保糊盒胶、废油墨、废树脂等危险废物情况。

4、田作超讯问笔录(第四次) 制作时间:2023年10月19日;

提供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证明内容:你无危废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

安排田作超采取倾倒、丢弃等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5、田作超等人污染环境案照片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3日;提供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证明内容: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查扣现场。

6、称重笔录、称重单、称重现场照片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4日;提供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证明内容:你从陈存豪处拉来郯城县花园镇镇田哨村进行处置,被查扣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其他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7、扣押清单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3日;提供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证明内容:你从陈存豪处拉来郯城县花园镇田哨村进行处置,查扣到的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和特征。

8、鉴定意见通知书 制作时间:2024年9月27日;提供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证明内容:告知你被查扣物检测结果。

9、检测报告 制作时间:2023年11月27日;提供单位: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废水性环保糊盒胶、废树脂属于危险废物。

10、检测报告 制作时间:2023年10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废水性环保糊盒胶、废树脂属于危险废物。

11、说明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证明内容:油墨、染料、油漆和废弃的粘合剂和密封剂,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危险特性均为毒性,为危险废物。

12、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制作时间:2023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查扣的

废水性环保糊盒胶,废水性镀铝涂料,废胶水等取样检测。

1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不具有处置能力和处置资质,采取丢弃任由附近村民拾取方式进行非法处置。

1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不具有处置能力和处置资质,采取丢弃任由附近村民拾取方式进行非法处置。

15、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不具有处置能力和处置资质。

16、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不具有处置能力和处置资质,采取丢弃倾倒等方式进行非法处置。

17、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不具有处置能力和处置资质,采取丢弃倾倒等方式进行非法处置。

18、郯城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6日;制作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证明内容:你非法处置废水性环保糊盒胶、废树脂、废油墨等危险废物。

19、交易记录 制作时间:2023年11月7日;制作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证明内容:你收取陈存豪处置费用。

20、情况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9月24日;制作单位:郯城县花园镇人民政府;证明内容:你于案发后积极配合,主动承担涉案废物收集、转运、装卸产生的部分人工费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5〕33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于2025年10月10日提出申辩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提出的相关事实和申辩理由进行复核,认为你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处罚适当,不予采纳你提出的申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2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许可证种类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裁量等级为1;涉案危险废物数量不足3 吨,裁量等级为1;经营活动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等裁量因素,确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鉴于案发后你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涉案废涂料、废胶水、废油墨、废树脂、废糊盒胶等在收集、装卸、运输等环节产生的费用,以减轻危害后果,且涉案废物已处置完成,生态环境影响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从轻处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兰陵县人民法院或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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