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5-000013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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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5-12-05 | [ 公开日期 ] | 2025-12-0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5〕32号
当事人姓名:陈存豪
身份证号码:******************
住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金塘园21-404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百神庙镇舒房村水库组)
根据郯城县人民检察院郯检刑行意〔2025〕36号《检查意见书》,我局于2025年7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郯城县人民检察院郯检刑行意〔2025〕36号《检查意见书》 制作时间:2025年7月7日;提供单位: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证明内容:你提供给田夫现非法处置的固体废物中,被依法查扣的废水性环保糊盒胶72桶1800kg,废油墨11桶150kg,废树脂2桶30kg属于危险废物,共计1980kg。
2、陈存豪讯问笔录(第一次) 制作时间:2024年7月24日-7月25日;提供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证明内容:你非法提供给田夫现进行处置的废水性环保糊盒胶、废油墨、废树脂等危险废物种类、规格、重量。
3、田夫现讯问笔录(第四次) 制作时间:2023年11月7日;提供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证明内容:田夫现无危废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非法处置废水性环保糊盒胶、废油墨、废树脂等危险废物情况。
4、田作超讯问笔录(第四次) 制作时间2023年10月19日;提供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证明内容:田夫现无危废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采取倾倒、丢弃等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5、田作超等人污染环境案照片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3日;提供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证明内容:田夫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查扣现场。
6、称重笔录、称重单、称重现场照片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4日;提供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证明内容:你提供给田夫现进行非法处置被查扣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其他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7、扣押清单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3日;提供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证明内容:你提供给田夫现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被查扣种类、数量和特征。
8、鉴定意见通知书 制作时间:2024年9月27日;提供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证明内容:告知你被扣押物检测结果。
9、检测报告 制作时间:2023年11月27日;提供单位: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废水性环保糊盒胶、废树脂属于危险废物。
10、检测报告 制作时间:2023年10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废水性环保糊盒胶、废树脂属于危险废物。
11、说明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3日 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证明内容:油墨、染料、油漆和废弃的粘合剂和密封剂,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危险特性均为毒性,为危险废物。
12、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 制作时间:2023年11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查扣的废水性环保糊盒胶,废水性镀铝涂料,废胶水,废蓝色桶装物等取样检测,证明你提供给田夫现,田夫现不具有处置能力和处置资质。
1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提供给田夫现的废水性环保糊盒胶等废物,田夫现不具有处置能力和处置资质。
1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提供给田夫现的废水性环保糊盒胶等废物,田夫现不具有处置能力和处置资质。
15、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提供给田夫现的废水性环保糊盒胶等废物,田夫现不具有处置能力和处置资质。
16、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提供给田夫现的废水性环保糊盒胶等废物,田夫现不具有处置能力和处置资质。
17、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制作时间:2023年9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提供给田夫现的废水性环保糊盒胶等废物,田夫现不具有处置能力和处置资质。
18、郯城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6日;制作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证明内容:你提供的废水性环保糊盒胶、废树脂、废油墨等属于危险废物。
19、处置费用交易记录 制作时间:2023年11月7日;制作单位:郯城县公安局;证明内容:田夫现收取你处置费用。
20、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 签约时间:2025年9月5日;证明内容:你与山东郯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21、查扣物处置交接清单 制作时间:2025年8月25日;证明内容:你将查扣物交于山东郯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2、情况说明 制作时间:2025年9月24日;制作单位:郯城县花园镇人民政府;证明内容:你于案发后积极配合,主动对接危废处置公司,承担了涉案固体废物处置费用和收集、转运、装卸产生的部分人工费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5〕32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于2025年10月9日签收。
2025年10月13日你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组织人员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处罚适当,不予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并于2025年10月23日向你送达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2025年10月15日,我局向你邮寄送达临环(郯城)罚听通字〔2025〕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你于2025年10月20日签收。2025年10月29日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1102视频会议室召开听证会。听证争论焦点问题:1、关于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问题;2、关于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的问题。
我局经过集体研究认为:1、本案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处罚裁量合理。本案中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已充分考虑到你于案发后配合处置、承担费用及无违法前科的情节,已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我局认为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7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涉案危险废物数量为1吨以上不足3吨,裁量等级为2;危险废物种类为3种以上不足5种,裁量等级为3;涉案危险废物暂未处理且未造成危害,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确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陆拾贰万元整(¥620000.00)。鉴于案发后你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联系危废处置单位对涉案废水性环保糊盒胶、废油墨、废树脂、废胶水、废涂料等进行规范化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以减轻危害后果,生态环境影响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从轻处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兰陵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