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5-000011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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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5-09-17 | [ 公开日期 ] | 2025-09-1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不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宏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国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5U96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马头镇郯马路6号
2025年7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7月24日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5〕0090号)中显示,2025年7月23日你单位回转窑总排口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日均值浓度为50.30mg/m³,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限值为50mg/m³,超标0.01倍。
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王雨顺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宏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宏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内容。
6、《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5〕0090号)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025年7月23日回转窑总排口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日均值浓度为50.30mg/m³,超标0.01倍。
7、验收比对测试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测试报告、校准和维护记录等材料复印件1宗;提取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宏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出具的污染物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8、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以及许可排放浓度。
9、山东宏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回转窑总排口历史数据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次日达标情况。
10、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5年8月5日;提
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11、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5年8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2、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8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以 《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不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临府执监发〔2023〕4号)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序号2,你单位常规污染物单个因子超标不足0.1倍,且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要按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培训,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兰陵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