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5-000011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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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5-09-17 | [ 公开日期 ] | 2025-09-1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5〕27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安机乐有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群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8TX61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新庄村
接到郯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移送养殖场养殖污染线索的函”,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6张;拍摄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陆永兴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安机乐有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安机乐有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内容。
6、白羽肉鸡养殖台账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安机乐有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2022年至2024年经营期间,白羽肉鸡养殖数量。
7、《关于移送养殖场养殖污染线索的函》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案件线索来源。
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畜禽养殖业肉鸡与生猪折算比例。
9、《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022年至2024年经营期间,达到畜禽规模养殖。
10、《关于印发<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
11、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类型。
12、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3、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5〕2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1000-2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为3;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2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兰陵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