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5-000010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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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5-09-04 | [ 公开日期 ] | 2025-09-0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5〕23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浩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七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NF6QM7X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红花镇徐集村大地红烟花厂
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车间东侧和南侧存在石粉露天堆存,未采取遮盖洒水等降尘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你单位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及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6张;拍摄时间:2025年6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胡安源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浩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浩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受委托人胡安源身份证明及受委托内容。
6、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验收公示部分内容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浩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公司项目环保手续情况。
7、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5年6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8、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5年6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9、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5〕2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为5;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兰陵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