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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2025〕22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5-000010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04 [ 公开日期 ] 2025-09-0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5〕22号

当事人姓名:于志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山东省郯城县杨集镇房下村155号

接到郯城县农业农村局移送“关于养殖场养殖污染线索”的函,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你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生猪养殖期间产生的粪污部分经粪污池溢流到西侧流转地中的回形沟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经营的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养殖期间产生的养殖废弃物。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于志强;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

5、动物检疫证明复印件3份;提供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于志强;证明内容:你经营的养殖场达到规模化养殖场标准。

6、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

7、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经营的养殖场不在禁养区内。

8、现场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5年7月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经营的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9、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5年7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经营的养殖场超过期限完成整改。

10、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5年7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2年内违法次数。

11、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7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5〕22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1000-2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为3;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超过整改期限完成整改,裁量等级为1;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2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兰陵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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