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5-000003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3 | [ 公开日期 ] | 2025-03-0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顺婷纸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士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T4GX63U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马头镇陈高册村东
2025年1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1500吨尿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检查时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尚未安装完成,不具备生产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士成进行调查询问。
4、《临沂顺婷纸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尿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顺婷纸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项目类别(38)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1500吨尿垫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顺婷纸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7、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以 《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临府执监发〔2023〕4号)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序号11,你单位该项目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批先建”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且已主动停止建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完善环评手续,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