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5-000001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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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5-01-23 | [ 公开日期 ] | 2025-01-2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百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印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062964788G
地址:郯城县归昌乡驻地南580米处
根据郯城县人民检察院郯检刑行意〔2024〕32号《检查意见书》,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正常排放时,将用于监测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含量的自动监测设备取样管置于存有自来水的容器内,导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无法抽取排放的污水,不能对外排污水进行监测监控。
你单位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郯检刑行意〔2024〕32号《检查意见书》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8日;提供单位: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证明内容:案件来源及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具体检查意见。
2、《不起诉决定书》2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证明内容: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临沂百瑞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处理结果。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4月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4、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3年4月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5、视频监控录像;证明内容:你单位2023年3月31日自动监测设备取样口现场情况。
6、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3年4月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工贺春峰、法定代表人田印连进行调查询问。
7、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1日在线监测数据情况。
8、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测试报告、验收比对测试报告、标样核查及校准实际水样比对记录表、临沂市2023年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等;证明内容:你单位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
9、年屠宰生猪16万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及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环评批复情况及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
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1日;提供单位:临沂百瑞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11、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1日;提供单位:临沂百瑞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委托人身份及权限。
12、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3、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14、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4〕2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1月8日组织人员对你单位的申请进行了听证,经过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处罚适当,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理由。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类类第7项,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为5;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1;排污超标情况为未超标,裁量等级判定为1;水日排放量为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裁量等级为4;排放去向为柳沟河四类水质,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625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