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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2025〕4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5-000000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7 [ 公开日期 ] 2025-01-13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郯城鑫晟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宜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NPDMF8A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国道路100号

2024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9日13:20分-13:25分,二号检测线鲁Q9V9K9车辆在线检测期间检测数据显示屏无数据显示。经现场调阅视频数据,发现同时段一号检测线在检车辆鲁Q345QV中华牌在用汽油车使用二号检测线鲁Q9V9K9车辆尾气排放数据作为鲁Q345QV车辆外排尾气检测数据,并出具了鲁Q345QV车辆合格检验(测)报告。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2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及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12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管宜伟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日;提供单位:郯城鑫晟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鲁Q345QV《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提供单位:郯城鑫晟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鲁Q345QV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郯城鑫晟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且资质在有效期限内。

7、检验设备校准/检定证书复印件1套;提供单位:郯城鑫晟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进行检测。

8、电子发票1份;提供单位:郯城鑫晟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收取鲁Q345QV车辆的检测服务费。

9、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0、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11、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4〕2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出具虚假报告1份,裁量等级为1;资质情况为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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