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5-000000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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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5-01-07 | [ 公开日期 ] | 2025-01-13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路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利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D95PG76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庙山镇205国道东侧(马站村)0001号
2024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25日和2024年8月27日使用OBD屏蔽器分别屏蔽汽油车鲁Q5NZ10和汽油车鲁QN138E发动机故障信息,使存在发动机故障信息无法进行尾气检测的汽油车鲁Q5NZ10、汽油车鲁QN138E通过车载式OBD检测仪的检测后进行尾气检测,并对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且所出具的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编号均为3l1GK64593720853。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2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及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9张;拍摄时间:2024年12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2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颜世安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路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路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内容。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路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且资质在有效期限内。
7、检验设备校准/检定证书复印件6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路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进行检测。
8、《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路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对存在发动机故障信息的待检测车辆使用OBD屏蔽器屏蔽发动机故障信息后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9、年审收费表及收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路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汽油车鲁Q5NZ10、汽油车鲁QN138E进行年审并出具检测报告所得费用。
10、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1、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12、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4〕2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5辆,裁量等级为1;资质情况为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为0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