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5-0000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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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5-01-02 | [ 公开日期 ] | 2025-01-0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郯城亚力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飞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QKBRD37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西路与兴郯路交汇处
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5万吨BOPP新材料及10万吨胶带包装材料项目(分期验收:10万吨胶带包装材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所验收的涂布生产线数量大于实际建成投运的数量,《年产10万吨水性丙烯酸酯压敏胶乳液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所验收的废气处理装置为“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实际配套建设的为活性炭吸附装置。
你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7张及视频3段;拍摄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3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孙凤瑞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单位:郯城亚力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单位:郯城亚力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权限。
6、《郯城亚力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BOPP新材料及10万吨胶带包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及报告表批复;提取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单位:郯城亚力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5万吨BOPP新材料及10万吨胶带包装材料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批复内容。
7、《年产5万吨BOPP新材料及10万吨胶带包装材料项目(分期验收:10万吨胶带包装材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内容复印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公示证明;提取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单位:郯城亚力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于2024年5月编制了《年产5万吨BOPP新材料及10万吨胶带包装材料项目(分期验收:10万吨胶带包装材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验收内容,通过验收且进行了公示。
8、《郯城亚力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水性丙烯酸酯压敏胶乳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复印件及报告书批复;提取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单位:郯城亚力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10万吨水性丙烯酸酯压敏胶乳液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批复内容。
9、《年产10万吨水性丙烯酸酯压敏胶乳液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内容复印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公示证明;提取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单位:郯城亚力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于2024年6月编制了《年产10万吨水性丙烯酸酯压敏胶乳液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验收内容,通过验收且进行了公示。
10、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1、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12、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4〕2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9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已通过验收,裁量等级为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化工),裁量等级为5;排放污染物类别为化工行业废气,裁量等级为4;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伍仟元整(¥295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