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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2024〕14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4-0000066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6 [ 公开日期 ] 2024-09-11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5777955497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经济开发区安泰路11号

2024年5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清洗油墨桶产生的红色废水通过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向南排入到郯马干渠,最终进入到东干渠。我局委托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排放口、集液池内以及入河排污口红色废水进行取样监测,根据君(环)2024第JC0790号检测报告,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废水中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检测结果分别为200倍、640mg/L、813mg/L、32.8mg/L、1.55mg/L,《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表2该五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色度30倍、悬浮物20mg/L、化学需氧量40mg/L、氨氮5mg/L、总磷0.3mg/L,分别超标5.67倍、31倍、19.3倍、5.56倍、4.17倍。

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及记录采样过程。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9张;拍摄时间:2024年5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亮证执法现场检查情况,采样情况。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生产经理平建康进行调查询问。

4、证据名称:年产10000吨装饰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及环评批复、验收批复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10000吨装饰纸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以及废水产生及处理情况。

5、证据名称:废水检测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外排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情况。

6、证据名称: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计量认证项目表、人员资格证、校准证书、检定证书等证据材料;证明内容: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7、证据名称:郯城县水功能区划;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排放去向为Ⅳ类水体。

8、证据名称: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9、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0.小微企业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类型。

11、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1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为合法企业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3、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类”序号5(排污超标状况:超标5倍以上,裁量等级为5;水日排放量:由于废水排放口不具备废水流速测定条件,无法计算废水日排放量,该裁量不采集;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超标因子:3个以上,裁量等级为5;排放去向:Ⅳ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的规定,确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陆仟捌佰柒拾伍整(¥206875.00)。鉴于你单位已足额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且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意见等证据),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从轻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叁仟肆佰叁拾捌元整(¥103438.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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