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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字〔2023〕1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3-000002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3-02-27 [ 有  效  性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1号

临沂神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N5CME8N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胜利镇吴蒲坦村

法定代表人:董友好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12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5日提取的废气处理操作规程复印件、车间废气治理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复印件、证明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裁量基准及修正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元整(¥3350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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