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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字〔2022〕38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3-0000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12-19 [ 有  效  性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2〕38号

郯城县佳原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566739955Q

地址:郯城县花园镇张哨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文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18日你公司开产后在线数据异常,经调查,因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路损坏,未及时修复,导致在线数据异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上述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9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提取的烟气在线监测历史数据、第三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山东丽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情况的报告、维修记录表、更换记录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2〕3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的第7项裁量基准及修正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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