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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字〔2022〕18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2-000012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10-18 [ 有  效  性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2〕18号

倪凤兴: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团埠屯居委304号

职务:山东恒广利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建三聚氰胺胶生产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2022年7月27日提取的你公司现场照片,2022年7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9日提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符合规划说明复印件、关于企业规模的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裁量基准及修正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山东恒广利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伍佰陆拾贰元整(¥56562.0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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