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2-000011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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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09-22 | [ 有 效 性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2〕19号
山东迪亿木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PL1GUX0
地址:郯城县新村经济开发区西滩头村26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莉云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桌椅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2022年8月11日山东真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书,2022年8月10日提取的你公司现场照片,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关于企业规模的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裁量基准及修正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零柒拾壹元整(¥5071.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