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2-000010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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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08-30 | [ 有 效 性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2〕13-1号
王付强: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郯城县泉源乡小王庄村96号
根据郯城县公安局《关于宋耿银等人污染环境行政违法线索移送的函》,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郯城县公安局《关于宋耿银等人污染环境行政违法线索移送的函》1份及相关卷宗材料(包括询问笔录复印件7份、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鲁环科检字G20210499号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倾倒现场的污染物暂存统计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2.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1日对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30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当事人违法事实;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接受我局询问调查;5.2022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3张,山东科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KTEA2207074号)复印件1份,证明危废丢弃现场已消除污染,恢复原状。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2〕13-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二款。鉴于你已对丢弃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现场已消除污染、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