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25-/2016-120204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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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5-03-10 | [ 公开日期 ] | 2015-03-10 | [ 有 效 性 ] |
临沂市春明化工有限公司1.5万吨/年亚磷酸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评函[2012]138号)的相关要求,对临沂市春明化工有限公司1.5万吨/年亚磷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公众参与与信息公示,使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对项目建设情况有所了解,并通过公示了解社会公众对建设项目的态度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临沂市春明化工有限公司1.5万吨/年亚磷酸建设项目
项目概况:临沂市春明化工有限公司1.5万吨/年亚磷酸建设项目选址位于临沂市郯城经济开发区新源路,项目总投资2988万元,厂区用地面积9945平方米(约15亩),利用项目厂区内现有闲置厂房作为生产车间,项目主要土建内容包括仓库、办公楼、罐区等,建设期拟定为12个月,项目建成后年产亚磷酸1.5万吨、31%盐酸4167.19吨。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环保措施概述
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至郯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理后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BG18918-2002)一级A标准,对周围地表水环境质量影响较小;循环冷却排污水作为清净下水直接外排雨水管网,对周围地表水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废气:浓缩工序产生的HCl不凝气经三级吸收,吸收尾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抽滤、离心工序产生的少量HCl不凝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后,与浓缩不凝气尾气一同经15m高排气筒排放;HCl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和生产装置无组织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均能满足相应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要求。
固废:拟建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其中废活性炭、两效蒸发残渣、污水处理站污泥等为危险废物,分别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措施和处置方案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的处理措施和处置方案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设备布置在车间内,并通过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有效降低噪声源。同时采取合理的总体布置,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各厂界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环境风险:本项目的建设单位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管理、降低风险的规章制度,在管理、控制、及监督、生产和维护方面均采取成熟的降低事故风险的经验和措施,在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的全过程中将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成熟可靠的抗风险措施。项目在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各项应急预案后,本项目风险水平同行业比较是可以接受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该项目符合当地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建设项目工艺成熟,设备先进,物耗、能耗及污染物排放量较低,属国内先进的生产工艺水平;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循环经济的理念,建设项目生产属清洁生产技术;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环评中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对策和清洁生产措施,同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各污染物的达标排放;经对水体、空气、噪声等周围环境现状评价及影响分析表明,项目周围水体基本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质量要求,空气、噪声均能符合功能区划环境质量要求。对本项目来说,只要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该企业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基本上能维持现状。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次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确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本次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主要征求意见事项为:①对环境质量现状是否满意;②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拟建设的项目;③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④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参与是多方面的,本次环评“公众参与”采取公示和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调查表”的形式,同时公众参与调查表附建设项目工程简介,调查以代表性和随机性相结合。代表性是指调查对象具有代表性,公众参与来自社会各界人士;随机性是指对象在统计学上是随机的,调查对象的选择机会均等,公正无偏。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提交负责该建设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七、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临沂市春明化工有限公司
联系人:姚经理
联系电话:13735115838
联系地址:临沂市郯城经济开发区新源路
八、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联系电话:0531-82050737
联系地址:济南市七里河路2号 邮编:250100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