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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索  引  号 ] tanchengrsj/2025-000026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25 [ 公开日期 ] 2025-12-2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一、服务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二、提交材料

1.属于城镇大龄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低保相关材料;

4.属于残疾人员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

5.属于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抚养未成年子女相关材料。

以上相关材料及证件,可以使用电子版,能通过系统核查比对获得的,可不提供。

三、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人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参保地)社区(村)或乡镇(街道)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申请。

2、乡镇(街道)受理审查: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给予认定。乡镇(街道)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分类对申请人的就业登记、社保缴纳、企业注册登记、低保、残疾等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异议信息,及时与申请人联系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原因;符合条件的,及时汇总上报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3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复核认定:及时对乡镇(街道)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受理审查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符合认定,同时将相关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并告知申请人。

四、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五、服务地点

郯城县人社局就业服务科(人防大厦1209办公室)

六、电话咨询:0539-62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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