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rsj/2019-000026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19-12-17 | [ 公开日期 ] | 2019-12-17 | [ 有 效 性 ] |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全县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
(二)实施机构
郯城县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科
(三)申请主体
在郯城县区域内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
(四)受理地点
郯城县师郯路15号1003室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条。
(六)办理条件:工亡职工近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七)申请材料
申请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应当向社会保险待遇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核准表》;
2.供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证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件1份)。
3.供养直系亲属为子女的,需要提供因工死亡职工的结婚证、生育服务手册、子女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办理时限:当月受理、次月拨付。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郯城县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工伤待遇窗口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郯城县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工伤待遇窗口
电话咨询号码:0539—6107622
二、办理流程
(一)认定
申请人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
(二)申报
窗口提交,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地址:郯城县师郯路15号,联系电话:0539—6107622。
(三)审核
业务经办人审核材料及待遇数,科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计稽核分别依次审核材料及待遇数额。
(四)支付
基金管理科通过银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