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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对象认定条件、申领范围、补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 索  引  号 ] tanchengmzj/2019-000012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01-23 [ 公开日期 ] 2019-01-23 [ 有  效  性 ]

一、发放对象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孤儿身份认定及生活费发放,应当向郯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申请人到镇街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镇街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对儿童情况和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次月发放孤儿生活费;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告知不符合原因,解释当前政策。材料提供不全的,补齐材料后再办理;

三、发放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61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和《临沂市民政厅、临沂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临民〔2013〕11号)等有关规定,对社会散居孤儿按照每人每月920元的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申请孤儿身份认定及生活费发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原件3份,纸质)、孤儿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纸质)、户口簿(复印件3份,纸质)

(2).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原件1份,纸质);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1份,纸质);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须村〔居〕党组织书记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同时须提供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3).超过18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需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原件1份,纸质)

(4).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原件4份,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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