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mzj/2018-000011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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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8-01-05 | [ 公开日期 ] | 2018-01-05 | [ 有 效 性 ] |
一、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2011年以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建设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资质要求:项目基建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2)建设要求:已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建设的项目,土地租期须在2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应在5年以上、依法履行了设立许可程序且项目已投入使用。
(3)床位要求:新增床位不少于20张。
3.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省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基建手续证明材料。
①已开工的新建项目,提供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已开工的扩建项目,提供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②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同时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及其他证明材料。
①以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②以租赁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以自有房屋建设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另外,对于租赁现有房屋改建的项目,填写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房屋产权证、有关房屋改造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4.补助标准
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新建及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70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35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二、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2015年以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重点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建设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除满足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资助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 37/T 2721-2015)、《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2)医疗功能完善。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相应医疗科室,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养护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审批,分支医疗机构应达到《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规定的医疗条件。
(3)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4)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人员。
3.申报材料
除提供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
(2)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分支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卫生计生部门的批准证明。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3)护理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补助标准
对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根据建设进度先按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进行补助,待运营经过实地勘察后再补助提高20%部分。
三、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或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其中,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3)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3.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省级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3);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养老机构实行公建(办)民营的,还须提供公建(办)民营协议;
(3)提供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
(4)民政、卫生计生部门或第三方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4.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含“三无”、五保老年人)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连补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