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xfpb/2020-000014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9-01 | [ 公开日期 ] | 2020-09-0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退出标准
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现行省定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和饮水安全有保障。
二、退出程序
贫困户退出实行“一评议一公示一公告”。乡镇干部会同村(社区)“两委”组织入户采集信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拟退出贫困户名单,经村(社区)“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包村干部)和扶贫理事会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各村(社区)将拟退出贫困户名单报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抽查审核后在村内公告退出(公告期5天),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三、其他事项
(一)对已经脱贫销号的贫困人口,脱贫攻坚期内继续给予帮扶,促进稳定脱贫。
(二)贫困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退出:
1.贫困户相对固定收入不能稳定超过省定扶贫标准的(高于当年省定扶贫标准增幅两倍以上);
2.贫困户有义务教育阶段因贫辍学的;
3.贫困户基本医疗没有保障的;
4.贫困户住危房或属于易地扶贫搬迁人口仍未搬迁入住的;
5.贫困户未实现安全饮水或饮水困难的;
6.低保标准未达到省定扶贫标准,需要兜底保障的;
7.贫困户因大病大灾等原因造成支出型贫困的;
8.县级扶贫部门规定不得退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