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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人口识别
[ 索  引  号 ] tanchengxfpb/2020-000014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0-09-01 [ 公开日期 ] 2020-09-01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一、识别标准

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以户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本依据,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饮水等实际情况。国标贫困人口以现行国家扶贫标准为认定标准。省标贫困人口以现行省定扶贫标准为认定标准。

农户成员是指与户主共享开支或收入的成员。

二、识别程序

贫困人口认定实行“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具体程序如下:

1. 自愿申请。在乡镇和村(社区)广泛宣传、群众了解基础上,按照认定标准,由村(社区)“两委”组织农户本人自愿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2. 入户调查。农户提出申请后,各村(社区)将申请名单报乡镇,由乡镇干部会同村(社区)“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包村干部)、扶贫理事会开展入户调查,采集、核实相关信息并填写入户调查表。

3. 民主评议。由村(社区)“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入户采集信息对申请农户的家庭相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要有乡镇干部参与,进行全程指导监督,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发言记录、评议结果等内容。根据评议结果,村(社区)“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包村干部)、扶贫理事会集体研究,形成会议记录,确定贫困户初选名单。

对经过民主评议没能纳入的确实贫困的家庭,乡镇、村(社区)党组织应当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纳入,做到真贫就真帮。

4. 公示、比对、评议、公告。村(社区)“两委”将初选名单在村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确定本乡镇贫困户名单;乡镇党委、政府将本乡镇贫困户名单在各村(社区)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各乡镇汇总报县扶贫部门复审,由县扶贫部门组织县级公安、住建、房产、财政、人社、工商、农机、民政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等部门(单位)进行车辆、住房、公职人员、基本医疗、养老保险、注册企业、大型农机具、低保五保、大额存贷款等相关信息比对,把疑似问题反馈村(社区)、户进行民主评议,确认无异议后进行县级公告(公告期5天)。

5. 建档立卡。乡镇党委、政府组织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包村干部)等人员,建立贫困户纸质档案,填写《贫困户信息采集表》,由乡镇扶贫部门统一规范管理。乡镇扶贫工作人员负责将各村(社区)上报的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实现对贫困人口的实时监测、动态管理。

三、其他事项

(一)贫困人口新纳入工作应重点关注“深度贫困地区”,关注非扶贫工作重点村,关注低保人口、外出务工人口、新入户籍和无户籍人口、“回头看”清退不当的贫困人口、因病因残因灾等突发原因造成的支出型贫困人口,以及虽然收入超过省定扶贫标准但“三保障”问题未解决的人口。

(二)农户及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1. 农户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

2. 农户家庭成员拥有并经常使用乘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以交通、农机等相关部门界定为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3. 非因拆迁原因,农户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购买商品房的;

4. 农户家庭成员注册公司、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5. 农户家庭拥有高档消费品、高档装修住房,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6. 农户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包括已分户的父母和子女);

7. 农户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8. 农户家庭成员通过分户、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9. 农户家庭成员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成员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10. 农户家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11. 县级扶贫部门规定不得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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