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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cxzf-10_Z/2017-1223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12-12 [ 公开日期 ] 2017-12-12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各县区管理部、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经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40%。
  二、恢复倍数法确定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
  三、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暂停执行
  在临沂市范围内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房的,不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上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贷款政策不变。2018年1月1日前已受理的贷款申请,仍按原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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