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fgjj/2021-000002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住房保障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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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1-05-20 | [ 公开日期 ] | 2021-05-2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预售项目销售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房市场销售行为,维护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虚假宣传、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变相收取定金、签订不合规合同等问题,同时为了减少12345投诉量,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预售项目销售规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次性公开预售房源
凡办理完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盘前在售楼部一次性公开所售房源,公示房源销售价格,不得捂盘惜售。
预售房源要做成销控表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公示并随时更新房源信息。
二、五证公示
售楼部要在明显位置悬挂预售房源五证(土地证、规划证、开发经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用彩色复印装框或写真做成广告牌等方式复制,必须保证五证真实有效。
三、设立销售人员监督牌
在售楼部明显位置设立销售人员监督牌,公示销售人员照片、姓名等内容并设立监督电话。
四、公示标准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
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保证合同公平、真实、有效。
同时合同中要明确标识车位位置、面积,有无障碍,储藏室位置,面积、有无管道等。
如合同中不载明上述内容,必须在售楼部公示车位与储藏室的实际情况。
五、公示业主临时公约和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办法
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公示业主临时公约和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公布小区配套设施情况。
六、杜绝虚假广告宣传和承诺
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要真实有效,承诺要谨慎,杜绝虚假广告宣传和承诺。
公司承诺要公示,一切承诺以合同约定为准,置业顾问私下承诺一律无效。
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违规销售
销售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诚意金、认筹金、发放VIP卡、入会费等各种形式的费用。
八、验收与预售备案
在项目销售前,我单位将按照以上要求对售楼部进行验收检查,检查通过后给予备案授权。
九、合同及相关协议签订要规范(委托签订协议的要出具公证委托书),条款要解释清楚、签订过程要保留相关影像文本资料。
郯城县住房保障中心市场科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