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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tanchenglyj/2018-000002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 [ 成文日期 ] | 2018-10-26 | [ 公开日期 ] | 2018-10-26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 序号 | 办理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子项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 事项类别 | 服务对象 | 环节和流程 | 申请材料及数量 | 承诺完成时限 | 办理成本 | 是否为全程网办事项 | 是否为零跑腿事项事项 | 是否为“全市通办”或“全县(区)通办”事项 | 是否为受委托办理事项 | 是否能实现“一次办好”(7月底前) | 备注 | ||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
| 1 | 临时占用Ⅳ级保护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林地审批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1 | 1.申请:申请人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务大厅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限期补齐。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现场查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 4.公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5.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准予临时占用林地许可的决定。 |
1.《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3份,纸质); 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原件3份,纸质); 3.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5.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原件3份,纸质); 7.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原件3份,纸质); 8.使用林地公示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
20个工作日 | 3-40元/平方米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
| 2 | 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1 |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限期补齐。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现场查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 4.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1.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3份,纸质); 2.用地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大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3.相关批准文件或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纸质); 4.工程设施内容说明(原件3份,纸质); 5.使用林地面情况说明(原件3份,纸质);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原件3份,纸质)。 |
20个工作日 | 0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
| 3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3 |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木材运输登记表》,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政务大厅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限期补齐;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现场查看:对照《申请木材运输登记表》到现场查看运输工具和所运输木材; 4.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网上签发木材运输证; 5.出证后,申请人签字确认。 |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原件1份,纸质); 2.林业植物检疫证明(原件1份,纸质)。 |
3个工作日 | 0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
| 4 | 省内调运林业植物检疫 | 林业植物检疫 | 行政许可 | 3 |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限期补齐;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省内调运,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或现场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网络填写提交调运检疫报检,并签发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现场检疫不合格的不签发。 |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调运)(原件1份,纸质); 2.土球苗需要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原件1份,纸质)。 |
20个工作日 | 0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
| 5 | 省际间调运林业植物检疫 | 林业植物检疫 | 行政许可 | 3 | 1.申请人向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限期补齐;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省际间调运,网络填写提交调运检疫报检,调入地不同意签发检疫要求书,则不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入地同意签发检疫要求书,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或现场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网络签发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现场检疫不合格的不签发。 |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调运)(原件1份,纸质); 2.土球苗需要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原件1份,纸质)。 |
20个工作日 | 0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
| 6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3 | 1.申请:由林木所有人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限期补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现场勘查:对所申请地块的林木进行现场勘查,填写《林木采伐调查设计书》; 4.公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木所在地的村(组)将拟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政务大厅林业局窗口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政科对提报的申请材料和《林木采伐调查设计书》进行审查; 6.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
1.林木采伐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1份); 3.林木权属证明(原件1份,纸质); 4.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原件1份,纸质); 5.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原件1份,纸质)。 |
15个工作日 | 0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
| 7 | 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3 |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2.受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或组织;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3.现场查看:申请材料通过审查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 4.决定:符合规定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上报全国林木种苗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3.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及照片(原件各1份,纸质); 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纸质); 5.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原件各1份,纸质); 6.提供晒场、种子库、种子烘干、风选机、恒温箱、干燥箱、天平、光照培养箱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7.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
15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是 | 否 | 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
| 8 | 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3 |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2.受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或组织;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3.现场查看:申请材料通过审查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 4.决定:符合规定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上报全国林木种苗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3.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及照片(原件各1份,纸质); 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纸质); 5.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原件各1份,纸质); 6.提供晒场、种子库、种子烘干、风选机、恒温箱、干燥箱、天平、光照培养箱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7.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
15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是 | 否 | 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
| 9 | 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3 |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2.受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或组织;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3.现场查看:申请材料通过审查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 4.决定:符合规定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上报全国林木种苗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3.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简易设施和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及照片(原件各1份,纸质); 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纸质); 5.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原件1份,纸质)。 |
15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是 | 否 | 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
| 10 | 苗木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3 |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2.受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或组织;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3.现场查看:申请材料通过审查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 4.决定:符合规定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上报全国林木种苗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3.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简易设施和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及照片(原件各1份,纸质); 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纸质); 5.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原件1份,纸质)。 |
15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是 | 否 | 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
| 11 |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 |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 | 行政许可 | 3 |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2.受理: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限期补齐;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打印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查材料并写出审查意见,实地现场勘察,报分管领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报主要领导审批,签署批准或不准批准意见,打印批准文稿,并加盖公章; 5.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
1.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相关利害人承诺书或说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 3.进入林区活动范围地形图(原件1份,纸质); 4.防火措施及扑救方案(原件1份,纸质);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
20个工作日 | 0 | 否 | 是 | 否 | 是 |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审核) | ||||
| 12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 | 行政许可 | 3 |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2.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限期补齐;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打印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审查材料并写出审查意见,实地现场勘察,报分管领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报主要领导审批,签署批准或不准批准意见,打印批准文,并加盖公章; 5.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
1.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相关厉害人承诺书或说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 3.进入林区活动范围地形图(原件1份,纸质); 4.防火措施及扑救方案(原件1份,纸质);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
2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是 | 否 | 是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 | |||
| 13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2.受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或组织;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3.现场查看:申请材料通过审查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 4.不符合规定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规定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5.准予许可的,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将申请资料退换申请人。 |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电子版1份);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电子版1份); 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复印件1份,纸质); 4.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及成分说明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 5.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6.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 7.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 8.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9.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
2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是 | 否 | 是 |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
| 14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行政许可 |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2.受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3.现场查看:申请材料通过审查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 4.不符合规定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规定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5.准予许可的,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将申请资料退换申请人。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电子版1份); 2.证明申请人、代理人及合作方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国内中介代理机构具有代理涉外狩猎资格,合作机构具备县级以上科研机构资格(原件1份,纸质); 3.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纸质); 4.开展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的对象、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权益及活动组织方式(原件1份,纸质); 5.与申请事项相关的代理协议或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纸质)。 |
2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是 | 否 | 是 | |||||
| 15 |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3 |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2.受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3.现场查看:申请材料通过审查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 4.不符合规定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规定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5.准予许可的,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将申请资料退换申请人。 |
1.有关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函件(原件1份,纸质);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电子版1份); 3.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原件1份,纸质); 4.证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 5.提交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或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复印件1份,纸质); 6.相关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等,证照批文(复印件1份,纸质)。 |
2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是 | 否 | 是 | 出售、代购、利用省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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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狩猎证核发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2.受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4.现场查看:申请材料通过审查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 4.不符合规定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规定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5.准予许可的,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将申请资料退换申请人。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电子版1份); 2.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 4.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活动组织方式等(原件1份,纸质)。 |
2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是 | 否 | 是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