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jyj/2018-000003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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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8-09-30 | [ 公开日期 ] | 2018-09-3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序号 |
行政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执法主体 |
办理时限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
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郯城县教育体育局 |
立案后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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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2项 |
轻微初次违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批评教育;两次以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多次违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违法所得 |
郯城县教育体育局 |
立案后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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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
郯城县教育体育局 |
立案后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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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变相体罚幼儿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体罚幼儿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体罚幼儿情节严重并造成极坏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郯城县教育体育局 |
立案后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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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家庭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 |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06年9月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 |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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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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