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xmj/2018-000001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 |
|---|---|---|---|---|---|
| [ 成文日期 ] | 2017-11-14 | [ 公开日期 ] | 2017-11-14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动物诊疗活动的抽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兽药饲料管理科 |
动物诊疗活动是否遵守有关规定。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5%.比例抽查1次。 |
政府网站 |
2 |
对兽药生产经营的抽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
兽药饲料管理科 |
兽药生产、经营是否遵守有关规定。 |
《兽药管理条例》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5%.比例抽查1次。 |
政府网站 |
3 |
对饲料生产的抽查 |
饲料生产企业 |
兽药饲料管理科 |
企业生产是否遵守有关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10%.比例抽查1次。 |
政府网站 |
4 |
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收购、运输、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及运输车辆。 |
动物检疫所 |
是否遵守有关规定。 |
2、《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5%.比例抽查1次。 |
政府网站 |
5 |
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
动物检疫所 |
是否遵守有关规定。 |
2、《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5%.比例抽查1次。 |
政府网站 |
6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
经营生鲜乳收购的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的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 |
动物检疫所 |
是否遵守有关规定。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
实地检查 |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
政府网站 |
7 |
动物诊疗监督管理 |
动物诊疗机构 |
兽药饲料管理科 |
动物诊疗活动是否遵守有关规定。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5%.比例抽查1次。 |
政府网站 |
8 |
对兽药生产经营的抽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
兽药饲料管理科 |
兽药生产、经营是否遵守有关规定。 |
《兽药管理条例》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5%.比例抽查1次。 |
政府网站 |
9 |
对饲料生产的抽查 |
饲料生产企业 |
兽药饲料管理科 |
企业生产是否遵守有关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10%.比例抽查1次。 |
政府网站 |
10 |
生猪屠宰活动的抽查 |
生猪屠宰场(点) |
屠宰科 |
生猪屠宰活动是否遵守有关规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
实地检查 |
每年按10%.比例抽查1次。 |
政府网站 |